金华市展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华市展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3民初3764号

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湖头村聚业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金华市展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新区宋濂路1060号。

法定代表人:詹永高。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展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画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