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民终26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项目管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事业联建楼(二期)707室。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漕路200弄28号宏润大厦。
法定代表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金华市展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新区宋濂路1060号。
法定代表人:詹永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项目管理公司、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金华市展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3民初4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9)浙0703民初49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徐晋
审判员金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