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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378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华,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展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宋濂路1060号。
法定代表人:詹永高。
被告:***,男,汉族,1963年5月23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华市展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6元,保全费72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刘敬礼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林赛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