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项目管理公司、金华市展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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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02民初9116号
原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项目管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事业联建楼(二期)707室。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金华市展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68号清大新洋创新大厦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毅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项目管理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展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项目管理公司于202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项目管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231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华项目管理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