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展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金华市展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3民初5024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溪市联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金华市展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新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5056478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金华巿展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以两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6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员  方 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