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3民初5024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溪市联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金华市展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新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5056478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金华巿展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以两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6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员 方 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