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317号
原告:金华市展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新区**路106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雅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雅畈镇雅新中街4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金华市泰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西苑社区工贸街7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浙江金华兴泰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创业大道1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华市展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金华雅境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金华市泰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华兴泰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金华市展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展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展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展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包大进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