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金华市金**源东乡东叶村盛和街**/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余开军,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金华市龙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余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金华市龙正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龙正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龙正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21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龙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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