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金华市鑫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2执异91号 申请人: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东***和街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玄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解放东路1号。 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金华市鑫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金港大道西16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天球工量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衢路9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金华市鑫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天球工量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2.向各被执行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的签收回执;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出具的《确认函》;4.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5.刊登在浙江法制报上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6.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7.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赞佳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8.向各被执行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的签收回执;9.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赞佳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10.浙江赞佳集团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11.向各被执行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的签收回执;12.浙江赞佳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 本院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金华市鑫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天球工量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0515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金华市鑫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XC67673500212041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于2012年3月27日签订的编号为XC67673500212054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于2012年10月25日签订的编号为XC67673500212148的《项目融资贷款合同》及上述三份合同相应的补充协议;二、被告金华市鑫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前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3270万元,并支付利息919954.7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4月11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金华市鑫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前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7万元;四、被告***对被告金华市鑫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对被告金华市鑫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浙江天球工量具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金华市鑫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XC67673500212148的《项目融资贷款合同》项下的1500万元借款本息和费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原告对被告金华市鑫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金港大道以南、兴盛街以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金市两区国用2010第5-844号、第5-8**,他项权证号为:金市他项2012第00084号、第00085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4790.5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案件受理费210135元,依法减半收取1050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068元,由被告金华市鑫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限于2016年7月7日前交纳至本院),被告浙江天球工量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民事调解生效后,金华市鑫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天球工量具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浙0702执2933号。 另查明,2019年10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将其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0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向各当事人书面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且各当事人均已签收。2022年7月6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出具《确认函》,书面确认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其在(2016)浙0702执2933号案件中享有的债权。2019年10月31日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11月8日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浙江法制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22年7月7日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确认函》,书面确认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其在(2016)浙0702执2933号案件中享有的债权。2019年12月20日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赞佳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浙江赞佳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0日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各当事人书面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且各当事人均已签收。2019年12月20日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赞佳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书面确认浙江赞佳集团有限公司已取得(2016)浙0702执2933号案件中享有的债权。2020年12月9日浙江赞佳集团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2022年7月26日浙江赞佳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确认函》,书面确认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已取得其在(2016)浙0702执2933号案件中享有的债权。2021年2月2日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各当事人书面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且各当事人均已签收。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人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的依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为本院(2016)浙0702执2933号[执行依据为(2016)浙0702民初05156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应峰 审判员**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丰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