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3民初4460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盛和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