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

***与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3民初4460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盛和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华市鸿泰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