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5民初785号
原告:陕西超硕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超硕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超硕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超硕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超硕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65元,减半收取计5482.50元,由陕西超硕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左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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