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03执6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905899Q,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49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1352307807D,住所地渭南市华州区政务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22)陕0503民初18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06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8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375元、执行费10554元,由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23年06月0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保证金8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375元、执行费10554元由被执行人渭南市华州区恒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二、被执行人从2023年6月开始每月月底偿还申请人100000元,到2024年1月31日前彻底结清。三、和解期间解除被执行人的一切限制执行措施。四、如一方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另一方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目前该协议双方正在履行中,鉴于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先对本案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八)项、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503执634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审判员 高       婷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牛       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