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博世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咸阳***旅游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2民初862号 原告:陕西博世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咸阳***旅游开发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博世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咸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博世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8360元,减半收取19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房房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