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与汉中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702执保33号 申请人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地集团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汉中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现将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按照(2025)陕0702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本院执行局依(2025)陕0702执保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1、冻结了被申请人汉中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设的账户存款179万元(账号:2606********;实际控制:0元)。冻结期限:2025年1月17日至2026年1月16日止; 2、查封了被申请人汉中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悦国际××层××号房屋一处,查封期限:2025年1月22日至2028年1月21日止; 3、查封了被申请人汉中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中悦国际A栋3101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2025年1月23日至2028年1月22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702执保33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5年2月12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后果。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