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4执保365号
申请人:河南鑫联鑫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49号楼6单元16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颢,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81号8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鑫联鑫钢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29325.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29325.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鑫联鑫钢铁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