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4执保106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鑫联鑫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院金色港湾**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颢,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1021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鑫联鑫钢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鑫联鑫钢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豫0104财保1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29325.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河南鑫联鑫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河南鑫联鑫钢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029325.6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