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阳市锴帆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终49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阳市锴帆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幸福路玉兰花园2单元12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3X9W21XX。
法定代表人:邹同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朝,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56号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34232798。
法定代表人:靳红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雷、刘振,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南阳市锴帆劳务有限公司(以上简称锴帆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1)豫021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锴帆公司与豫龙公司之间系转包关系还是劳务分包关系,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另,双方就案涉工程所签订合同约定有主材价格调价内容及调价方法和成孔单价,最初成孔单价为240元每立方米,补充协议约定成孔单价调整为310元每立方米,豫龙公司与锴帆公司共同签章出具的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成孔单价为240元每立方米,成孔单价认定问题一审法院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1)豫021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阳市锴帆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25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6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雯蒨
审 判 员 李玉龙
审 判 员 杜 琦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鲲鹏
书 记 员 胡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