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4民初437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冰洁,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涵,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8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祥盛街25号第4层。
负责人:吴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56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靳红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男,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杨会星,男,汉族,1987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恒,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梦杰,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凤泉区矿山森林公园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凰山森林公园。
法定代表人:郭金义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会星、新乡市凤泉区矿山森林公园服务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会星、新乡市凤泉区矿山森林公园服务中心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会星、新乡市凤泉区矿山森林公园服务中心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会星、新乡市凤泉区矿山森林公园服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会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亚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