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4民初437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冰洁,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涵,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8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祥盛街25号第4层。
负责人:吴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56号10层。
法定代表人:靳红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男,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杨会星,男,汉族,1987年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恒,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梦杰,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市凤泉区矿山森林公园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凤凰山森林公园。
法定代表人:郭金义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会星、新乡市凤泉区矿山森林公园服务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会星、新乡市凤泉区矿山森林公园服务中心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会星、新乡市凤泉区矿山森林公园服务中心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会星、新乡市凤泉区矿山森林公园服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会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亚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