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2207号
原告:开封市东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工业园区金明大道西侧**连线以北。
法定代表人:李**艳,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阳市锴帆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幸福路玉兰花园2**12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56号10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封市东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锴帆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开封市东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东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市东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