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民辖终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锴帆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幸福路玉兰花园2**12层东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3X9W21XX。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国(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56号10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34232798。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南阳市锴帆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豫龙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2)豫0291民初448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由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请求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审找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劳务合同纠纷和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务合同纠纷本质上属于雇佣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63页到65页专门对于劳务分包合同、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进行了区分和界定,明确了劳务分包合同从性质上说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既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确立劳务关系的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派生出来的合同关系。因此,劳务分包合同应当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的规定。2、一审裁定中认为关于《民事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规定劳务分包合同,因此不属于专属管辖,属于对于该规定的错误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第14页,答记者问部分,最高院明确了不得将民事案由规定作为案件受理的条件,不能以没有相应案由规定为由拒不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诉权。就本案而言,劳务分包合向同样没有具体的对应案由,但这不是将其***戴为劳务合同的理由,案件的管辖权同样是原告诉权的体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认可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的情况下,不能将其排除在专属管辖之外。3、最高人民法院之前的相关裁判明确了劳务分包合同适用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与海天公司、海天公同青海分公司管辖纠纷(2017)最高法民辖终43号裁定书明确了劳务分包合同属于专属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仍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一种类型,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施工地点在河南省开封××区,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2022)豫0291民初4485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