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21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刘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伟,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 (2020)陕1021民初151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338275元及利息,我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洛南县石门镇黄龙村秦岭钼选厂二分厂分离机一台、复选设备一套予以查封,短期内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陕西秦岭钼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2)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1执833号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闵 西 尧
审 判 员 王 文 平
审 判 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