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92民初444号之四
原告: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大岭村。
法定代表人:张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福祥,辽宁吉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新医路**。
法定代表人:赵刘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锦州***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0)辽0792民初444号民事裁定,对冻结被告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400万元。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将被告冻结银行存款解除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西北有色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保东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车小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