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瑞德宝尔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瑞德宝尔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执2880号
申请执行人: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刘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瑞德宝尔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瑞德宝尔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瑞德宝尔建材有限公司、陕西瑞德宝尔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8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283854.29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695400.45元、承担受理费23317元、执行费52410元。
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不动产、股权、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遂依职权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进一步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8执28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讲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