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县成州宾馆、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物权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221执427号 成县成州宾馆、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成县成州宾馆与被执行人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依据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8)甘122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为:一、由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成县成州宾馆餐厅及舞厅的拆除重建费用224004.08元、支付鉴定、评估费用12000元,共计236004.08元;二、由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成县成州宾馆餐厅及舞厅的拆除重建费用224004.08元、支付鉴定、评估费用12000元,共计236004.08元;三、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3084元、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3084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向本案执行案款专户转账236004.08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3084元、执行费3490元,执行款236004.08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成县成州宾馆于2022年8月5日领取,案件受理费3084元、执行费3490元已转入本院诉讼费、执行费专户;本院依法冻结扣划甘肃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2578.08元,其中执行款236004.08元已由申请执行人成县成州宾馆于2022年11月11日领取完毕,案件受理费3084元、执行费3490元已转入本院诉讼费、执行费专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