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524执767号
申请执行人: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合阳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渭南市合阳县城关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中天器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阳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中天器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3年3月13日作出的(2022)陕0524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阳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中天器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北有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合阳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中天器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返还诉讼费、公告费共计492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93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查明: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合阳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多家法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完毕,且涉案标的较大,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辽宁中天器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无法联系,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合阳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中天器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金融、工商、车辆、证券等方面的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合阳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中天器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合阳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中天器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分别对二公司法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票据款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公告费共计4920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余 铭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