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5民初2576号
原告:武汉市霞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幸福工业园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弘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村龙阳时代(龙阳村Q地块)第1、2幢1单元5层(7)办公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娴,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市霞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弘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2018年8月1日,原告武汉市霞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7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霞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