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和世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浠水县关口镇快岭村村民委员会、湖北中和世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1民终2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浠水县关口镇快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浠水县
法定代表人汪赛,该村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中和世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56835261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
上诉人浠水县关口镇快岭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中和世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5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浠水县关口镇快岭村村民委员会收到法院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浠水县关口镇快岭村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吕子雄
审判员*军
审判员*丹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熊静
书记员高人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