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125执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和世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229-1号春***综合楼A座二单元17居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浠水县关口镇快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浠水县关口镇快岭村。
法定代表人:汪赛,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和世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浠水县关口镇快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浠水县关口镇快岭村村民委员会与湖北中和世纪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浠水县关口镇快岭村村民委员会财政资金16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