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木阖天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木阖天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303民初1642号
原告**,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湖北木阖天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青年路。
负责人**申,行长。
被告**和,男,41岁,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木阖天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甘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郭志国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