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立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立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油市宏坤经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781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立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二期B22栋7陈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油市宏坤经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川信小区博美城市生活广场3楼C15、C1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油民初字第322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企业借款纠纷执行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油市宏坤经济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17298元(本金金额500000元,案件诉讼费9800元,案件执行费749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