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财保30号
申请人:湖北合诚**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兴正里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WJB3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兴***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企业总部基地A13座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9975486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湖北合诚**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10.1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合诚**能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以人民币101000.00元为限:
中国建设银行武汉XX支行4200××××7681账户的存款。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费1025元,由申请人湖北合诚**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