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迪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合诚某某能设备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财保30号 申请人:湖北合诚**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兴正里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WJB3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兴***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企业总部基地A13座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9975486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湖北合诚**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10.1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合诚**能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以下财产,以人民币101000.00元为限: 中国建设银行武汉XX支行4200××××7681账户的存款。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费1025元,由申请人湖北合诚**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