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迪思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宝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11854号 原告:湖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优势企业总部基地三期A13座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武胜路口上海商城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湖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宝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2022年11月15日,原告湖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