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11854号
原告:湖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优势企业总部基地三期A13座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武胜路口上海商城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湖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宝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2022年11月15日,原告湖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