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1825号
原告:烟台大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兴裕路3号新城国际广场商业楼北区6楼。
法定代表人:李光利,系总经理。
被告:招远玲珑汽车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普照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曹**伟,系经理。
原告烟台大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玲珑汽车商城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烟台大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烟台大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赵明伟
书 记 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