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612执保31号
申请人:烟台大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雨村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大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雨村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雨村园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雨村园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