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终5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宝龙金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海翔西路362号。
法定代表人:许华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一,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弈,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大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兴裕路3号新城国际广场商业楼北区6楼。
法定代表人:李光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斌,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晓文,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宝龙金骏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大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7民初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送达开庭传票时填写的收件人联系电话不是上诉人单位或者工作人员的电话,邮件被拒收后未再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送达即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7民初8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烟台宝龙金骏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栾海宁
审判员 王家国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齐婉彤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民终5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宝龙金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海翔西路362号。
法定代表人:许华芳,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祖一,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弈,山东康桥(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大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兴裕路3号新城国际广场商业楼北区6楼。
法定代表人:李光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斌,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晓文,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烟台宝龙金骏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大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7民初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送达开庭传票时填写的收件人联系电话不是上诉人单位或者工作人员的电话,邮件被拒收后未再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送达即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7民初8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烟台宝龙金骏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栾海宁
审判员 王家国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齐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