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大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烟台雨村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执行烟台大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烟台雨村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612执788号案件的执行。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