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大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民初3694号之二
原告:***,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莎莎,山东欣业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大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兴裕路3号新城国际广场商业楼北区6楼。
法定代表人:李光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蕾,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娜,女,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烟台大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负担。
审判员  宋继宝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