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大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大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芝罘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烟台大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烟仲字第276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2140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有关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查询了不动产部门(包括房产、土地)、有储蓄业务的金融部门、车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支付宝和财付通),线上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大街648号1号楼二单元302号房产。线上线下均未再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22年11月4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