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0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建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路-196-1号。
法定代表人:苗德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山东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邢占河,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建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威仲字第0353号裁决书裁决:一、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建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98299.43元;二、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建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实际欠付金额198299.4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建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仲裁费19764元。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威海市**建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案款248380.81元,其中244808.81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建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收取执行费3572元。威海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完毕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威仲字第035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