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91民初2540号之一
原告:威海市**建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路-19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6901524。
法定代表人:苗德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日涛,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5919156XE。
法定代表人:李红民。
原告威海市**建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市**建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2元,减半收取计1331元,财产保全费1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阎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