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高伉建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威海市高伉建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91民初254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市**建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德水,董事长。
被申请人:威海市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民。
原告威海市**建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2019)鲁1091民初254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解除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车辆(标的额125000元)。2019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2019)鲁1091民初2540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撤诉。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市**建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登记在申请人威海市**建工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鲁KZM951号小型越野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市润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雪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