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门执字第28-5号
申请人***,男,1987年4月4日生,农民。
被执行人门源县振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门源县振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自愿放弃本案执行标的即被执行人门源县振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支付运输款及案件受理费36508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门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鲁云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