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221民初460号
原告:门源县振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东大街(原州物资公司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芝刚,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门源县蔴莲乡瓜拉清真寺。
负责人:云林,系该寺寺管会主任。
原告门源县振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门源县蔴莲乡瓜拉清真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因证据不足,原告门源县振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门源县振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门源县振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门源县振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达海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生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