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振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瑞通钢结构有限公司、门源县振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221民初1450号 原告:青海瑞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多巴镇南街95-A号A8幢1**116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2MA7599JU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门源县振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门源县浩门镇东大街(原州物资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221227001120X。 法定代表人:**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青海瑞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门源县振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原告青海瑞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瑞通钢结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瑞通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2.5元,减半收取计631.25元,由原告青海瑞通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