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振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门源县振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2221执547号 申请人门源县振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门源县振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青2221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门源县振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我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青2221执5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