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侯学全与四川省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侯金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5民初620号
原告:侯学全,男,生于1978年7月15日,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宣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红,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丹,湖北夷水(宣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7层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074526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睿,四川省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晓,四川省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侯金谷,男,生于1986年12月6日,土家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宣恩县。
原告侯学全诉被告四川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侯金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学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红、段丹,被告四川泉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睿、屈晓,被告侯金谷到庭参加了诉讼。2020年6月15日,原告侯学全以与被告侯金谷已就该工程款的支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学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学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2元,予以退还原告侯学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