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5财保339号
申请人:四川国津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8层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5331082J。
法定代表人:林卓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涛江,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国津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交通银行500114012018000012519账户存款308241.6元。担保人中国平安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为(11876003901066325798)。2020年9月11日,重庆仲裁委员会以(2020)渝仲字第2173号案将保全申请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国津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四川国津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2061.21元,由申请人四川国津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李 好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吴善浩
书 记 员 王资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