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02民初7525号
原告:四川晟凯闳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置信北街1号13栋3**1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2750823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津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北大街19号3栋8层8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5331082J。
法定代表人:**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晟凯闳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津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晟凯闳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晟凯闳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7,275元,减半收取8638元,由原告四川晟凯闳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