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宁波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06执413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下***,组织机构代码:79600332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06民初508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民事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公证书)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财产,因汽车下落不明不能处置或房地产(因轮候查封、高额抵押且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或另案处置)不能处置,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或拍卖了被执行人×××财产(房产、汽车),申请执行人受偿了×××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有款项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不申报或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或罚款措施),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206执41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涛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