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宁波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6财保54号
申请人:宁波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红联下周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9600332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敬尚青,宁波市鄞州区企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老街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282860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宁波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北仑支行332006282018170057151账户资金69931元。宁波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柴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北仑支行332006282018170057151账户资金69931元。
案件申请费719元,由申请人宁波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