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宁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3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仑执民字第2566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刘世跃。
被执行人浙江宁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宁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浙江宁腾建设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浙江宁腾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甬仑执民字第25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虞文君
审判员周敏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